赣南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sjcadmin发布时间:2022-12-15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部门下拨、地方政府拨付或学校立项,校外单位或个人资助的有专门用途、专门核算和专门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各类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二)专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六)仪器设备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

(七)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八)项目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

(九)项目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或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委托,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和确定审计项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两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

(四)专项资金报表和决算报告等。

(五)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

(六)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批示等资料。

(七)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时,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师大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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