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赣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运行过程中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学校采购各部门、环节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车辆、教学实验器材、药品试剂、家具用具、服装、大宗办公耗材、水电材料、维修配件、教材图书资料、学生奖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中介咨询、租赁、印刷、会议、保险、安保、物业管理、设备及车辆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内部控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含数量、价格)、采购合同、采购招标、货物和服务的验收、结算付款等。
学校审计处负责采购内部审计。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审计,学校审计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六条 学校负责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为全面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对校内采购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学校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第九条 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提请归口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条 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或不合理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要求采购管理部门、校内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及时提供与采购工作有关的预算、计划等文件、资料;调查了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和确认、评价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审计。采购预算审计是对采购预算编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实施的审计。
(一)预算编报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主要审查采购预算申报依据,立项评审情况,预算的细化情况,预算的正确性。
(二)预算调整的合规性。审查采购追加、调整预算的申请文件和依据,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以及挤占、挪用采购资金等情况。
(三)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采购实施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采购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有无项目安排不合理、编制预算不科学,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损失浪费、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审计。采购计划审计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货物和服务价格、数量、质量、采购方式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采购计划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采购计划是否经过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必要的立项审批程序;采购的货物有无存在购而不用,浪费资金情况;专用设备是否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环节;对于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重复购置的货物和服务,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价格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按照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审计采购价格时,应将新购货物作为审计的重点。当产品降价时,应考虑供应商有无对供应货物协同降价的可能。审计人员认定采购价格的合理性时应充分利用各种价格来源渠道,建立起容量丰富的价格信息资料库。
(三)采购数量的合理性。审查货物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否与实际需要量和货物库存量相适应。
(四)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现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供应商的信誉和各种价格构成要素等。
(五)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重点审查定点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包括定点供货商选择是否经过招标,在与定点供货商合作过程中是否建立规范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对重要的供货商是否进行了实地考察;是否建立完整、真实的供货商资料档案;供货商资料筛选、排序和审批是否经集体决策;有无过度依赖特定供货商等。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计。
(一)审查有关单位、部门是否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二)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确定的内容相符合。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齐全:供货商名称;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
(四)审查合同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审计。采购结果审计是指在采购货物运达学校后,对采购方式、质量控制、采购价格、货物验收入库、计量和货款支付等业务执行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审查是否按《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采购;采用电子卖场、协仪供货或定点供货方式采购的,其供货商、供货价格、优惠折扣是否符合协议及《协议供货目录》、《定点供货目录》的约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是否进行有效市场询价并保留询价资料。
2.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自行采购和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主要审查:
(1)审查采购部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审批表所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应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追加或续标采购是否经过审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特殊要求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零星货物、服务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原招标采购的同类货物实行续标采购的,是否按原合同价或市场价优惠折扣采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采购质量控制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是否经过批准;
2.审查短缺货物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3.审查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4.审查大型或数额较大的货物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合格检验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
(三)采购价格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采购价格是否按合同价格执行。
(四)采购货物的验收、入库、保管工作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货物运抵后,有关单位、部门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货物接收验收和技术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大宗货物验收,是否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必要时,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合格检验证书。
2.审查验收、入库手续是否完备,验收和保管职责是否相互独立,文件档案保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采购付款的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预付账款处理是否合规。需要预付款的采购,审查预付账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是否已经签订合同。
2.审查合同款支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退付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应在年初将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政府定点及协议供货采购、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含经批复的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其审计程序:
(一)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招标前将招标预算、招标文件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做好采购活动的相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完成后,分别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分两批填写《采购项目备案表》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计处视情况派员参加相关的采购监督活动。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采购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采购专项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根据审计重点确定审计范围,向采购管理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采购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要求填写《采购审计项目清单》,送审计处审计,并提供以下纸质文件和相关电子版文档资料:
1.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的采购立项审批报告及有关抄告件、会议纪要、项目论证报告;
2.采购经费预算及采购清单(注明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参数);
3.招标文件(含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经审批的采购项目变更申请书及采购项目变更签证单;
4.正式采购合同(协议)文本;
5.采购执行情况材料,包括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结算付款清单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审计处组织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采用一定的方法,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具备相应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专家参与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采购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
(四)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反馈意见,如超过时限未反馈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处根据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校长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采购审计实施办法》(师大发〔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