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以及《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大党发〔2021〕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投资和学校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拆除、修缮,以及园林景观、绿化种植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是指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对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核)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的开展。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除审计有要求外,审计过程中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时,审计处必须安排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协调、监督和审核业务,并对委托完成审核的工程造价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工程项目审计严格执行工程管理部门先审核、审计处再审计的原则,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项目不进入审计程序;
(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审计处自审与委托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为便于统筹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工程管理部门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编制下一个年度建设工程预结算项目送审计划报审计处。审计处将工程预结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预算审计程序为:
(一)工程立项后,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按有关文件规定送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安排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反馈预算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处的预算审计意见对工程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经审计处确认后备案留存。
第九条 建设工程预算审计需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工程立项文件;
(二)工程设计方案;
(三)工程施工图纸;
(四)工程预算书(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五)相关会议纪要;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预算审计,主要审核工程立项的合规性和造价的合理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工程立项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可行,预算经费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工程预算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三)工程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套取定额等是否合理有效;
(四)预算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五)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的取费基础和费率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程序为: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结算资料报送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对结算资料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施工单位与审计处签署《送审协议》,并对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三)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两人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成员;
(四)初审有关资料、现场勘察与核对或协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察与核对;
(五)初步审计计算出工程造价(初审结果)或对社会中介机构计算的工程造价进行复核;
(六)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核对初审结果后,审计单位出具审核结论;
(七)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项目)签认工程造价定案表;
(八)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九)计财处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工程立项文件;
(二)工程结算书(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含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招标控制价等);
(四)投标文件(含纸质一份,投标电子版光碟一份);
(五)中标通知书;
(六)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七)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八)工程竣工图纸(监理、工程管理部门代表签字);
(九)隐蔽工程记录(含影像记录);
(十)设计变更通知单;
(十一)现场签证;
(十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核定单;
(十三)相关会议纪要;
(十四)工程监理报告;
(十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账;
(十六)其他工程结算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核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的增减项目变更量、价计算是否准确,其结算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及计算水平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六)竣工图描述与竣工现场是否相符;
(七)核定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组长对初审结果的核对;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复核;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造价(合同包干价外的增减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审计认定造价一般误差百分之三的范围。监理、施工方的误差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应在相关合同订立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的前期论证和过程管理,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费用应控制在工程中标价的10%以内,超过10%范围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并按上级或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审计处要加强对工程预、结算审计质量的控制,督促审计人员履行好审计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并要加强对审计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师大发〔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