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sjcadmin发布时间:2022-12-15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大党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决算是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校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校的具体情况,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第七条  学校可将对二级预算单位的延伸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八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性质和内容。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内容如下: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照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调整的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按程序审定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是否存在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性质和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内容如下: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及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

(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四)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需要上报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设立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筹资等问题;是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五)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学校是否制定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性质和内容。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内容如下: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的行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效果,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性质和内容。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内容如下: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说明);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用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性质和内容。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内容如下: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取得、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的性质和内容。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内容如下: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交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或有负债等事项。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性质和内容。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内容如下: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的性质和内容参照第十条、十一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根据审计目标拟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取得相关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有关的下列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学校预算政策、预算编制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经济责任制等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数文件、有关部门(单位)的收费批文、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学费收据存根联、预算外资金上缴的相关凭证、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三)支出预算明细表、预算下拨文件、支出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四)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毁损、丢失和坏账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等;

(五)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记录、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外投资的资料、全资企业的审计报告等;

(六)财务报表和与负债相关的会计记录、账龄分析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七)财务报表和与净资产相关的会计记录等;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应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相关的情况,通过检查、调查、观察、分析性复核、复算、函证、监盘、抽样和询问等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写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已明确批示的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必须落实和处理。审计处及有关部门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办理结束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师大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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