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大党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加强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审计处按照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特殊情况根据上级及学校要求进行安排。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审计、预算管理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成本费用审计、净资产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各类经济业务是否有明确的审批权限规定;财务处理流程是否清晰、明了;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业务的需要;
(三)财务管理单位内部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运用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是否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科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方案是否真实、合法、公开和有效益,有无编制赤字预算,是否按规定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并按时足额下达;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执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的情况,有无存在随意增减支出项目情况;
(六)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八条 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 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三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等问题;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取得和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或无法完成的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
(四)在建工程是否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等;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或计价方法的行为;各项负债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举债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学校有无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能力,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十六条 净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专用资金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或捐赠限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与相关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各项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报表附注是否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事项;
(四)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年末,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提供审计需要的全部资料。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对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应当移交的违法违纪线索,审计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下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对已明确批示的审计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映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及有关部门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办理结束的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