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由学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设备管理、重大科研设备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价。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两种类型。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要求,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涵盖科研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入、支出、内部控制、项目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与科研项目有关联的其他经济活动。科研经费审计依托“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职能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加强自身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无贪污、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落实情况;
(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是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三)科研经费支出情况,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支出,重点关注间接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科研经费外拨情况,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联的单位或个人;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耗材(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除外)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六)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并报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核签章;
(二)审计处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所需的相关资料:
(一)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二)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需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固定资产清单(需项目负责人签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财务会计相关资料;
(四)科研经费决算报表(需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以及科研处、计财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审计处与科研处、计财处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审计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处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处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处送达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的课题合同;
(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协议;
(三)科研经费财务收支明细表;
(四)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结项成果、延期结项文件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按规定必须委托第三方实施审计的科研经费审计,审计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处按规定程序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