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大党发〔2021〕3号)《中共赣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进纪律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的意见》(师大党字〔2020〕45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采纳,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纠正行政行为失范、行政权力滥用,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整改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履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分管校领导和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等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与配合。审计整改过程中的以下重要事项,应当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追责问责事项;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建立按部门职能权限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落实或督促整改落实的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报告的工作;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学校领导对审计整改落实批示的督办与协调工作,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负责审计移送问题处置及重要事项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均应建立并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分级负责制。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为审计整改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负有直接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批示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主要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整改报告制度;
(二)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三)整改督查督办制度;
(四)整改问责制度;
(五)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告制度。
第三章 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一)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整改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人员。
(二)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的30日内,向审计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台账),并呈送分管校领导。方案内容包括: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措施;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计划、措施及责任人;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措施;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三)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60天),向审计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并随附必要证明资料。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结果;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与落实结果;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以及其他关于审计整改有效措施和方法等情况。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或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一)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挂号销账的工作机制。
(二)当收到整改单位和部门报送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检查并做好备案工作。对于其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对整改单位和部门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及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报告。
(四)对于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
(五)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的动态信息,提出需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六)每年向校长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并抄报整改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部门)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期内,加强与责任单位和部门的沟通,所取得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三)落实专人负责(一般为该项目审计组组长),对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分析,对于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或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的情况,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到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列出整改时间表;
3.通报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其督促整改;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应当同时提请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4.提交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外部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对于因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对于历年整改不到位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等问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章 审计整改督查督办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或审计整改工作批示的督促落实事项。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下达督查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限期办结;对于未按期办结事项,发出督查催办单。督查通知书和督查催办单应当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处。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办理时间的,应当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报告延期原因,并主动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延期报告和进展情况汇报应当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处。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应当在报告学校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一步督查。
第二十条 相关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第六章 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对下属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督办人,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整改,并对其上报的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会同审计处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有关学校领导,对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可退回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求重新整改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拒绝或无故拖延整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审计处可移交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处理;对于因拒不整改或无故整改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室)、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校领导,移交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学校亦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重大错误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审计整改情况的;
(三)应核实审计整改真实情况而未核实或核实明显有误的;
(四)应按规定及时移送整改落实情况而未移送等情况。
第七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学校应当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范围;
(三)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四)学校试行审计结果整改公开制度,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过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审计整改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1.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2.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3.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4.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