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担当作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院、部、处、室、所、中心及学校直(附)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或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全资和控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学校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和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单位(部门)经济和事业发展,管理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依规依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可由审计处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重点单位或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可与其他类型审计项目相结合,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学校审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学校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审计、人事、计财、招标采购和后勤管理等部门组成,其他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及分管审计、组织的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或措施,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适时(一般在每年末)提出下一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学校下一阶段(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报请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其近三年的任职期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纪检、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部门)经济和事业发展以及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以及防控重大经济风险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七)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八)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十一)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二)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十四)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由学校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根据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方式,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合理安排人员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日内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经组织部门审阅后转审计组。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被审计人述职报告有关要求见附件。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实施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审计实施方式:
一般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汇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处领导、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依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人员沟通,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全面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下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反馈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干部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可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档案馆规定,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整理成卷,及时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该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利益、学校资金、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学校利益严重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利益、学校资金、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学校利益严重损害等后果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分管单位(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以及其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学校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其他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4.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5.以前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7.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以及组织部和主管部门;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赣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师大党字〔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赣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赣南师范大学审计处审计通知书
3.承诺书(被审计人)
4.承诺书(被审计单位、部门)
5.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
6.被审计人述职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