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中共赣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综合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中共党员)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学校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审议学校审计监督重大决策;
(三)审议重要的审计报告;
(四)审议学校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江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学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货物及服务采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学校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所属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审计处报告有关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十三)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机构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六)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其余的由校长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审计项目、项目档案建立与归档为主要内容的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和审计项目复审制。审计处对办理结束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定期将审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还应报组织部)。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审计处、纪检、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校长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校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大发〔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