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赣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大党发〔2021〕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机制、程序和方法。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部门质量控制和一般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一)审计部门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及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前,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方案、配置审计资源、建立审计项目管理监督指导和分级复核制度、审计人员执业能力提升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执行的措施与程序。
(二)一般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部门及审计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执行的措施与程序。
一般审计项目是指财务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项目。其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项目实施、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为指导思想明确,审计组织严密,审计程序完整,审计证据有效,审计事实清楚,审计标准恰当,审计分析客观,审计结论公正,审计建议可行,审计档案完整,审计过程合规。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目标
(一)保障审计工作遵循内部审计准则、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
(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审计工作能够增加价值,促进规范、促进管理、促进作风,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所开展的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部门质量控制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为审计部门配备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队伍应由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并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证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以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与内部审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持并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业、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编制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二)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手册;
(三)建立审计项目管理监督指导和分级复核机制;
(四)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和督导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加强业务培训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六)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运用效果;
(八)开展审计工作质量评估与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稳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的相关工作要求;
(二)围绕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大局;(三)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要求;
(四)校属单位提请委托审计的事项;
(五)考虑审计项目情况、预算经费、审计资源情况和学校内部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项目类型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审计项目类型、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资源安排、实施审计时间。
(二)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资源安排(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审计工作组织安排(成立审计组)、审计工作要求。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对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工作具体实施具有指导性。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处部门业务会议(处务会议)讨论确定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学校分管(协管)领导同意,并提交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增加或减少),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制订修订完善学校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建立审计项目管理监督指导和分级复核机制,明确审计目标、职责权限、审计范围、工作要求,明确审计工作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并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编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手册,用以指导和引导审计人员将审计质量控制从起点上遵循内部审计准则,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开展审计业务工作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项目管理人制。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对于自审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审计成员组成;
(二)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委托审计项目),应当指定审计项目管理人或项目联系人(以下简称审计项目管理人),实行审计项目管理人负责制,负责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管理监督指导和业务协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建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结果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审计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报告使用效果评估制度。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有关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部门定期对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应当组织或接受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形式。
(一)审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审计质量内部评估;定期考核评价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质量;
(二)审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协会组织实施的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单位工作要求和审计纪律要求、审计部门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三章 一般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通过明确职责、加强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项目管理监督指导和分级复核机制,明确相关人员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以确保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审计项目管理人;
(二)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三)审批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四)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五)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或复核审计报告;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
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2.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发送审计组成员;
3.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组全体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
1.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2.跟踪审计业务进程,指导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3.解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需要修改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4.识别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并向专业人员咨询;
5.向审计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审计发现;
6.告知审计组成员各自责任、被审计项目的性质、与风险有关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7.对项目组成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三)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
1.督促项目组成员认真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2.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证据获取证据提供单位或个人的签章确认;
3.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4.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被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6.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人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充分参与、了解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限本条)编制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详细内容,确保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
(二)审核审计组编制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组人员进行必要业务培训,告知其审计组及审计人员责任、被审计项目的性质、与风险有关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四)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指导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五)跟踪审计组业务进程,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对审计组工作现场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六)帮助协调、沟通、解决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确保审计组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审计组工作汇报,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组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审计发现;
(八)督促审计组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证据获取证据提供单位或个人的签章确认;
(九)督促审计组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十)对审计组的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初稿等工作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项目管理人在检查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应当主要关注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执行、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是否实现了审计目标等内容。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实施方案的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
(一)自审审计项目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编制,报审计部门科室分管处领导复核签字确认,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二)委托审计项目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组组长编制,并经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审计项目管理人审核、审计部门科室分管处领导复核签字确认,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审计项目管理人对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审计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组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科室分管处领导对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三)审计组组长、审计项目管理人分工的恰当性;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组调整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组组长或审计项目管理人、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等事项调整,应当报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先口头请示相关事项审批负责人,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节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一)审计证据的主要种类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类型。
(二)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审核,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应当获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三)监盘,是指实地盘点实物资产和账实是否相符;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四)访谈或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五)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六)函证,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发函询证;应当获取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七)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八)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应当记录重新操作验证结果情况;
(九)分析程序,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证据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审计证据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一)对于自审审计项目,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组成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进行全面复核确认;
(二)对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人应当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组组长对其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进行全面复核,并对其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科室分管处领导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获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二)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工作记录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一)相关性,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二)可靠性,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三)充分性,指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相关性、可靠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 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 每个审计事项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审计取证单应描述所附证据反映的事实,不提定性和处理意见。
(一)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二)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
第四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仍难以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组长报请审计部门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一)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
(二)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三)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四)经过分类、汇总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三节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实记录审计事项调查过程,问题定性、审计实施表述、定性及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初步处理意见,以达到下列目标: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一)审计人员对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二)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即接受审计单位名称或者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即实施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即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并签名: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并签名:即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数量: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九)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即审计工作底稿中使用的各种审计标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材料。
(一)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二)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一)对于自审审计项目,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复核,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部门分管科室处领导复核签字确认,报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对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组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复核签字确认,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部门分管科室处领导复核签字确认;审计项目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十七条 各级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内容。
(一)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进行全面复核签字确认;
(二)审计项目管理人、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1.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及定性的相关依据;
2.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3.审计结论的恰当性;
4.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5.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三)审计部门分管科室处领导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1.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及定性的相关依据;
2.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3.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四节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标题、收件单位或人员、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和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审计报告标题应当说明审计工作的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审计事项等内容;学校审计报告的标题分类表述如下:
(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表述为: XX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调查类表述为: XX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三)其他各类审计项目表述为: XX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审计报告文号由发文组织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学校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的文号分 类表述如下:
(一)建设工程预算审计报告:师大预审〔20XX〕X号;
(二)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师大结审〔20XX〕X号;
(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经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师大财审〔20XX〕X号;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师大经审〔20XX〕X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师大经审结〔20XX〕X号;
(六)以上范围外的其它审计文书:师大内审X〔20XX〕X号,具体如下:
1.审计通知书:师大内审通〔20XX〕X号;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师大内审征〔20XX〕X号;
3.审计整改通知书:师大内审改〔20XX〕X号;
4.审计移送处理书:师大内审移〔20XX〕X号;
5.审计工作协助函:师大内审函〔20XX〕X号。
第五十二条 审计报告收件人根据审计类型与审计方式确定。一般包括:学校的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委托审计单位、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等规定;
(三)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作出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原因、后果或影响;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的 行为,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项,在分析原因和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计报告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据等支撑性材料。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审计报告签章
(一)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署名名称:XXXX 审计 组,由审计组组长及组员签名;
(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署名名称:赣南师范大学审计处;
(三)对于自审审计项目,正式审计报告的署名名称:赣南师范大学审计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署名名称:赣南师范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赣南师范大学审计处;
(四)对于委托审计项目,正式审计报告的单位名称:社会中介机构单位全称;
(五)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署名名称:赣南师范大学审计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署名名称:赣南师范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赣南师范大学审计处。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保持与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的积极有效沟通,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一)审计部门应当与学校相关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二)审计结果情况的沟通应当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
(三)审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四)审计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审计建议;
(五)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五十七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对于自审审计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制,审计组科室分管处领导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认;审计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处务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对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召开处务会议审定。
(二)对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制,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确认后,提交审计项目管理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签字确认;审计组科室分管处领导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审计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处务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对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召开处务会议审定。
第五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组织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审计结论的适当性;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七)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各级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复核内容 (一)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项目管理人对审计报告下列
事项进行复核:
1.是否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3.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所依据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4.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5.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6.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7.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二)审计组科室分管处领导对审计报告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1.是否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
2.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所依据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5.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三)审计部门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处务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1.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
2.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向学校分管(协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根据审计结果情况提交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审计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党委书记签发)等结论性文书,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不服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二)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再次签发后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五节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一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第六十二条 自审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归档工作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立卷、归档等工作,并按照《赣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师大发〔2023〕4号)的相关规定,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委托审计项目档案归档工作实行审计项目管理人负责制。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委托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项目管理人应当督促审计组按照《赣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师大发〔2023〕4号)的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